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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一中学生心理协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株洲市一中学生心理协会是学校教科室和团委双重领导下的学生群体社团组织,是学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研究与实验工作的主要助手。

现阶段心理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1、通过参与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活动和教育,促使自己提高心理素质,使自己不断正确的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遵规守纪,热爱学习,培养自己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对自己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可其他有心理困扰的同学,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困扰、调节自己、克服自卑、自傲的心理,摆脱厌学情绪,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2、协助政教处、团委抓好德育工作,成为德育工作的表率和楷模,同时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知识解决自己或其他同学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中的具体问题,广泛团结青少年学习,与同学保持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凡我校的青少年学生,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决议,可以申请加入心理协会。

第二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技能和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识,不断地掌握知识本领和促进心理健康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积极参加心理协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三>自觉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有关会议和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心理有关测量和建立心理档案。

<二>优先接受智力测量和提高智力水平训练。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优先推荐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竞赛和优先推荐参加学生会、团委干部的竞选活动。

第四条:凡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纪律处分者或连续两次未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会员,协会给予除名。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协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的理事会,作为协会最高的组织机构,下设三个协会小组。每届任期一年,理事会成员由协会会员担任。

第六条:协会每学期吸收一批会员、非会员学生随时可向协会秘书长申请报告,填写有关表格、由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予以公布。

第七条:协会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会员,实行表彰和奖励,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作为推荐学校三好学生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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